房地产中介管理今年或立法
2008年4月04日 23:50 来源:金羊网-羊城晚报

  广州市政府已向社会公示有关规定

 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、实习生何灵雯报道: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起草的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已被市政府列为2008年立法预备项目。为做好立法工作,昨日,市国土房管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关于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的相关意见。

  有公众在网上留言说,以前的法规二手房交易服务费是成交价的2.5%(上限),但没有明确是交易双方各收2.5%,还是双方加起来2.5%,给中介公司有空子可钻,现中介公司都是按交易双方各收2.5%,即每宗交易收5%来收的,这样做很不合理,应明确并降低收费。

  《规定》中第五条第二款为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备案,未备案的,工商管理部门在年审时应取消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营业范围。”针对此项律师协会提出建议,应修改为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立前,应当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相应的资质预核准;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,应当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年检核准、备案手续,未通过年检核准、备案的,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管理年审登记。”

  律协建议第七章增加一条,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,将委托人的姓名、通讯方式、房屋资料等提供或炒卖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、从业人员的,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注销其资质。

  有关专家也指出该《规定》不足之处,如第二条第二款中对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。在第二条中,未对“房地产价格评估”进行定义,建议增补“房地产价格评估,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,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”。

  (编辑:Robby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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